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编制说明
作者:日期:2017-07-12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立足捕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始终坚持从全县大局出发,整合力量,扎实开展法治攻坚“十大治理”,全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着力开展司法领域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三案”专项整理,以群众反响强烈、严重影响当前社会治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为切入点,发挥捕诉职能,全力维护通江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一年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5件173 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8件 105人;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288件324人,提起公诉 31件32人;提出刑事二审抗诉案件2 件4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 件6人。检务公开工作持续深化。
2、立足惩防腐败,依法构建清廉政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方针,紧跟党中央“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反腐败节奏,认真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针对民生等领域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积极组织干警深入林业、国土整改等领域开展职务犯罪专项整治。一年来,我院共受理职务犯罪初查案件9件11人,立案5件7人,市院立案我院主办2件2人,现已侦查终结7件9人,移送审查起诉7件9人。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1件1人,100万以上的3件3人,50万以上的2件3人,10万以上的1件2人。侦办的案件主要有:市院交办的市交警支队吴某某受贿案,南江中学杨某、康某受贿、行贿案;县国土局党委李某某玩忽职守案;县林业局任某、王某贪污受贿案;诺水河林业综合服务站杨某某、何某某贪污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0万余元。
3、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0人;书面提出纠正侦查违法11件次,追捕3件12人;追诉漏罪6条,追诉漏犯6人;提出刑事二审抗诉案件2件;书面提出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件次。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4件,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发出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1件,发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7件。
4、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35件,办理申诉初核案件2件、国家赔偿案件2件,均做到正确分流,及时处理,无重大群体性上访和进京到省上访,无该纠正不纠正、该赔偿不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达100%。8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验收,我院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二、部门概况
独立行政编制机构1个。编制人数87人,年末在职人员70人。与上年比较咸少4人,变动原因为:调离3人,退休1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3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14万元,占100%。
2016年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0.6万元,占86.8%;项目支出173.4万元,占23.2%.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 1314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182.33万元,增长16.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1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82.33万元,增长16.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1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144.09万元,占87.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47万元,占7.9%;医疗卫生支出0.4万元,占0.03%;农林水支出2.36万元,占0.18%;住房保障支出62.68万元,占4.7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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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973.49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155.6万元,完成预算100%。
3.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2016年决算数为10万元,完成预算100%。
4.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2016年决算数为5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04.47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0.4万元,完成预算100%。
7.农林水(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2.36万元,完成预算100%。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62.6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40.6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60.1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80.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9.12万元,完成预算93.5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3.25万元,完成预算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87万元,完成预算86.3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事项,三公经费开支有所下降。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86万元,下降4.5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75万元,下降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1万元,下降1.8%。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事项,三公经费开支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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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3.25万元,占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87万元,占15%。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25万元,其中:
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3辆,全部为执勤执法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3.25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5.8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45批次,410人次,未发生外事接待。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0.47万元,比2015年增加23.2万元,增长6.49%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3辆,其中全部为执勤执法用车。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用于行政运行方面的经费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指用于保障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经费支出。
8.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经费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指用于执行监督方面的经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用于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门诊医疗经费支出。
13.农林水(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指用于扶贫方面的经费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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